青岛出轨调查:取消监护人监护权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12-09
取消监护人监护权条件是什么

一、取消监护人监护权条件是什么

倘若监护人做出对被监护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如虐待儿童或老人、遗弃被监护人等。

同时,如果监护人未能尽职尽责地承担起监护责任,或者因为某种原因而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但却又不肯将监护权部分或完全委托给其他人,从而使被监护人陷入了极度危险和困境之中。

此外,若监护人

还实施了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这些都可能构成剥夺监护权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取消监护人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若监护人成为施暴者,虐待、遗弃等行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违背伦理法律。若其失职、推诿监护责任,致被监护人陷入困境,亦属不当。任何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均应依法严惩,确保被监护人安全与健康,维护法律尊严与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取消监护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监护人若在职权范围内,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虐待、遗弃,或因失职疏忽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陷入极端困境,亦或采取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不当举措,均视为对本职责任的重大违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若监护人行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如虐待或遗弃,或未履行监护职责,并拒绝委托他人代为监护,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境地,这些均可能成为剥夺监护权的依据。监护人的其他侵权行为,同样可构成剥夺其监护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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